關于印發《繼續護理學教育試行辦法》、《繼續藥學教育試行辦法》的通知
衛繼委發〔1997〕第0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部屬各單位、有關學術團體:
為加強護理和藥學在職衛生技術人員培訓,推動我國繼續醫學教育工作的深入發展,根據衛生部頒發的《繼續醫學教育“九五”計劃》,衛生部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組織制定了《繼續護理學教育試行辦法》、《繼續藥學教育試行辦法》,經過反復調研論證,并經衛生部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學科組第三次工作會議討論,委員會通過,現頒布實施。
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有關單位根據本地區和單位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反饋給本委員會。
附件:1.繼續護理學教育試行辦法
2.繼續藥學教育試行辦法
衛生部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一:
繼續護理學教育試行辦法
本試行辦法根據衛生部《繼續醫學教育暫行規定》制定
第一條 為了提高護理技術人員素質,促進護理學的發展,必須逐步建立連貫性護理學教育的完整體系和制度,以適應社會主義衛生事業的發展。
第二條 繼續護理學教育是繼畢業后規范化專業培訓之后,以學習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新方法為主的一種終生性護理學教育,目的是使護理技術人員在整個專業生涯中,保持高尚的醫德醫風,不斷提高專業工作能力和業務水平,跟上護理學科學的發展。
第三條 繼續護理學教育的對象是畢業后通過規范或非規范化的專業培訓,具有護師及護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正在從事護理專業技術工作的護理技術人員。參加繼續護理學教育,既是廣大護理技術人員享有的權利,又是應盡的義務。
第四條 衛生部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是在衛生部領導下,對全國繼續護理學教育進行領導、管理和質量監控的權威性組織。
第五條 衛生部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聘請醫院、高等醫學院校、科研單位和有關護理學學術團體等的7—9位專家組成繼續護理學教育學科組。
護理學學科組受衛生部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委托承擔以下任務:
1.負責國家級繼續護理學教育項目及其主辦單位和學分的審定,報衛生部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批準。
2.推薦優秀的國家級繼續護理學教育文字、聲象教材和電視節目,發展多媒體教學及遠程教育。
3.研究并提出全國繼續護理學教育發展計劃和指導意見,并向衛生部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提出建議。
4.衛生部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要重視繼續護理學教育,成立護理學學科組,積極開展繼續護理學教育。
第七條 各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繼續護理學教育工作的領導,各醫療衛生單位、高等醫學院校和護理學學術團體應將開展繼續護理學教育作為一項重要的任務,鼓勵、組織和監督護理技術人員積極參加繼續護理學教育活動,并從制度上予以保證。
第八條 繼續護理學教育的內容要適應不同??谱o理技術人員的實際需要,注意針對性、實用性和先進性,應以現代護理學科學技術發展中的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和新方法為重點。
第九條 繼續護理學教育活動包括:學術會議、學術講座、專題討論會、專題講習班、專題調研和考察、疑難病歷護理討論會、技術操作示教、短期或長期培訓等,為同行繼續護理學教育提供教學、學術報告、發表論文和出版著作等,亦應視為參加繼續護理學教育。
第十條 繼續護理學教育應以短期和業余學習為主,其形式和方法可根據不同內容和條件,靈活多樣。
自學是繼續護理學教育的重要形式,應有明確的目標并經考核認可,各單位要積極提供有關的文字和聲像教材。
第十一條 國家級繼續護理學教育項目的申報辦法按《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申報、認可試行辦法》執行。中華護理學會總會舉辦國家級繼續護理學教育項目可直接向衛生部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申報。
第十二條 繼續護理學教育實行學分制,可按照《繼續醫學教育學分授予試行辦法》執行,護理技術人員每年參加經認可的繼續護理學教育活動的最低學分數為25學分,其中I類學分須達到 3—10學分,Ⅱ類學分達到15—22學分。省、自治區、直轄市級醫院的主管護師及其以上人員5年內必須獲得國家級繼續護理學教育項目授予5—10個學分。
第十三條 建立繼續護理學教育登記制度。登記的內容應包括:項目名稱、編號、日期、內容、形式、認可部門、學分數、考核結果、簽章等。登記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印制和發放。登記證由本人保存,在參加繼續護理學教育項目后由主辦單位簽章認可,作為參加繼續護理學教育的憑證。
第十四條 各單位應建立繼續護理學教育檔案,將本單位護理技術人員參加繼續護理學教育活動的情況作為本人考績的一項內容。
第十五條 護理技術人員須按規定取得每年接受繼續護理學教育的最低學分數,才能作為再次注冊、聘任及晉升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的條件之一。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附件2:
繼續藥學教育試行辦法
本試行辦法根據衛生部《繼續醫學教育暫行規定》制定
第一條 為了提高藥學技術人員素質,促進藥學教育工作的開展,必須逐步建立連貫性藥學教育的完整體系和制度,以適應社會主義衛生事業的發展。
第二條 繼續藥學教育是繼高等醫藥院?;窘逃彤厴I后規范化專業培訓之后,以學習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新方法為主的一種終身性藥學教育,目的是使藥學技術人員在整個專業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職業道德,不斷提高專業工作能力和業務水平,跟上藥學科學的發展。
第三條 繼續藥學教育的對象是高等醫藥院校本科畢業后,通過規范或非規范的專業培訓;或非高等醫藥院校本科畢業,具有中級及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正在從事藥學專業技術工作的藥學技術人員。參加繼續藥學教育,即是廣大藥學技術人員應享有的權利,又是應盡的義務。
第四條 衛生部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是在衛生部領導下,對全國繼續藥學教育進行領導、管理和質量監控的權威性組織。
第五條 衛生部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聘請醫院、高等醫藥院校、科研單位和有關藥學學術團體等的7-9位藥學專家組成繼續藥學教育學科組。
藥學學科組受衛生部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委托承擔以下任務:
1. 負責國家級繼續藥學教育項目及其主辦單位和學分的審定,報衛生部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批準。
2. 推薦優秀的國家級繼續藥學教育文字、聲像教材和電視節目,發展多媒體教學及遠程教育。
3. 研究并提出全國繼續藥學教育發展計劃和指導意見,并向衛生部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提出建議。
4. 衛生部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交付的其他工作。
第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要重視繼續藥學教育,成立藥學學科組,積極開展繼續藥學教育。
第七條 各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繼續藥學教育工作的領導,各醫療衛生單位、高等醫藥院校、科研單位和有關藥學學術團體應把開展繼續藥學教育作為一項重要的任務,鼓勵、組織和監督藥學技術人員積極參加繼續藥學教育活動,并從制度上予以保證。
第八條 繼續藥學教育的內容要適應各類藥學技術人員的實際需要,注意針對性、實用性和先進性,應以現代藥學科學技術發展中的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和新方法為重點。
第九條 繼續藥學教育活動包括:學術會議、學術講座、專題討論會、專題講習班、專題調研和考察、技術操作示教、短期或長期培訓等。為同行繼續藥學教育提供教學、學術報告、發表論文和出版著作等,亦應視為參加繼續藥學教育。
第十條 繼續藥學教育項目應以短期和業余學習為主,其形式和方法可根據不同內容和條件,靈活多樣。自學是繼續藥學教育的重要形式,應有明確的目標并經考核認可,各單位要積極提供有關的文字和聲像教材。
第十一條 國家級繼續藥學教育項目的申報按《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申報、認可試行辦法》執行。衛生部部屬院校、直屬單位和有關藥學一級學會舉辦的國家級繼續藥學教育項目可直接向衛生部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申報。
第十二條 繼續藥學教育實行學分制,按照《繼續醫學教育學分授予試行辦法》執行。藥學技術人員每年參加經認可的繼續藥學教育活動的最低分數為25學分。
第十三條 建立繼續藥學教育登記制度。登記的內容應包括:項目名稱、編號、日期、內容、形式、學分數、考核結果。登記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印制和發放。登記證由本人保存,在參加繼續藥學教育項目后由主辦單位簽章認可,作為參加繼續藥學教育的憑證。
第十四條 各單位應建立繼續藥學教育檔案,將本單位藥學技術人員參加繼續藥學教育活動的情況作為本人考核的一項內容。
第十五條 藥學技術人員須按規定取得每年接受繼續藥學教育的最低分數,作為業績考核、聘任以及晉升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的條件之一。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