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公共衛生與預防醫學繼續教育試行辦法》的通知
衛繼委發〔1999〕第0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部屬各單位,有關學術團體:
為加強公共衛生與預防醫學在職衛生技術人員培訓,推動我國繼續醫學教育工作的深入發展,根據衛生部頒布發的《繼續醫學教育“九五”計劃》,衛生部繼續醫嘗發員會組織有關專家制定了《公共衛生與預防醫學繼續教育試行辦法》,經衛航天部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學科組第四次工作會議討論,衛生部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審定通過,現頒布實施。
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有關單位根據本地區和單位實際情況,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公共衛生與預防醫學繼續教育試行辦法》
衛生部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
一九九九年一月五日
公關衛生與預防醫學繼續教育試行辦法
本試行辦法根據衛生《繼續醫學教育暫行規定》制定。
第一條 為提高公共衛生與預防醫學(以下簡稱預防醫學)專業技術人員素質,促進預防醫學教育工作的開發,逐步建立起連貫性預防醫學教育的完整體系和制度,以適應社會主義衛生事業的發展。
第二條預防醫學繼續教育是繼高等醫學院?;窘逃彤厴I后規范化培訓之后,以學習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新方法為主要內容的一種預防醫學教育,旨在使預防醫學專業技術人員在整個專業生涯中,保持高尚的職業道德,不斷提高專業工作能力和業務水平,跟上預防醫學科學的發展。
第三條 預防醫學繼續教育的對象是高知學院校本科畢業后,通過規范或非規范的專業培訓;或非高等醫學院校本科畢業,具有中級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正在從事預防醫學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參加預防醫學教育,既是廣大預防醫學專業技術人員應享有的權利,又是應盡的義務上。
第四條 衛生部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是在衛生部領導下,實施對全國預防醫學繼續教育進行領導、管理和質量監控的權威性組織。
第五條 衛生部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聘請國內若干位預防醫學專家組成預防醫學繼續教育學科組,并接受衛生部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委托承擔以下任務:
1、負責國家級預防醫學繼續教育項目及其主辦單位和學分審定,并報衛生部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批準。
2、推薦優秀的國家級預防醫學教育文字、聲像教材和電視節目,發展多媒體教學及遠程教育。
3、研究并提出全國預防醫學繼續教育發展規劃、計劃和指導意見,并向衛生部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提出建議。
4、完成衛生部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交辦的其它工作。
第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也應成立相慶的預防醫學繼續教育學科組,積極開展預防醫學繼續教育。
第七條 各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預防醫學繼續教育工作的領導,各衛生預防保健單位、高等醫學院校和有關預防醫學學術團體應把開展預防醫學繼續教育作為一項重要的任務,鼓勵、組織和監督預防醫學專業技術人員積極參加預防醫學繼續教育活動,并從制度上予以保證。
第八條 預防醫學繼續教育的內容要適應各類預防醫學專業技術人員的實際需要,以現代預防醫學科學技術發展中的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和新方法為重點,注意針對性、實用性和先進性。
第九條 預防醫學繼續教育活動包括:學術會議、學術講座、專題討論會、專題講飛班、專題調研和考察、技術操作示教、短期或長期培訓等。為同行提供預防醫學繼續教育教學、學術報告以及發表論文、出版著作等,亦應視為參加預防醫學繼續教育。
第十條 預防醫學繼續教育基礎上應以短期和業余學習為主,其形式和方法可根據不同內容和條件靈活多樣。
自學是預防醫學繼續教育的重要形式,須有明確的目標并經考核認可。各單位應積極提供有關的文字和聲像教材。
第十一條 國家級預防醫學繼續教育項目的申報辦法按《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學分授予試行辦法》執行。預防醫學專業技術人員每年須按規定取得經認可的預防醫學繼續教育活動的最低學分,最低學分為25學分。該學分作為業績考核、聘任以及晉升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的條件之一。
應以短期和業余學習為主,其形式和方法可根據不同內空和條,靈活多樣。
第十二條 預防醫學繼續教育實行學分制,按照《繼續醫學教育學分授予試行辦法》執行。預防醫學專業技術人員每年須按為25學分。該學分作為業績考核、聘任以及晉升高一級專業技術職務的條件之一。
第十三條 建立預防醫學繼續教育登記制度。登記的內容包括:項目名稱、編號、日期、內容、形式、學分數、考核結果。登記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印制和發放。登記證在參加預防醫學繼續教育項目后由主辦單位簽章,本人保存,作為參加預防醫學繼續教育的憑證。
第十四條 各醫療預防保健單位應建立預防醫學繼續教育檔案,將本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參加預防醫學繼續教育活動的情況作為本人考核的一項內容。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衛生部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