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印發《遠程醫學教育教學站和網站管理》及《遠程繼續醫學教育教學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
衛辦科教發[2000]27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有關高等學校、部直屬單位,部機關有關司局:
根據《衛生部關于在職衛生技術人員開展遠程醫學教育的意見》,我們制定了《遠程醫學教育教學站和網站管理暫行規定》、《遠程繼續醫學教育教學管理暫行規定》,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1:遠程醫學教育教學站和網站管理暫行規定
附件2:遠程繼續醫學教育教學管理暫行規定
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
遠程醫學教育教學站和網站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推動我國遠程醫學教育健康發展,進一步規范遠程醫學教育教學站和網站的管理,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規定和《衛生部關于在職衛生技術人員開展遠程醫學教育的意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遠程醫學教育網絡是利用先進信息技術,可向全國提供符合醫學教育特點的遠程教育服務系統。
遠程教學站既是組織遠程醫學教育活動的教學機構,又是開展遠程醫學教育教學活動的場所。
網站是利用互聯網技術向上網用戶提供醫學教育信息的服務機構。
第三條 遠程醫學教育教學站、網站的設置應符合遠程醫學教育發展規劃和合理布局的要求,應具備實現與其相應職責的基本條件。
第四條 國家級遠程醫學教育教學站,在衛生部的領導下,負責開展全國的遠程醫學教育活動,擬訂遠程醫學教育教學站、網站的技術標準、條件;受衛生部的委托對網站、省級教學站的教學活動、教學質量進行評估、檢查和督導;接受衛生部委托的其他相關任務。
省級遠程醫學教育教學站,在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與國家級教學站的指導下,開展本省遠程醫學教育教學活動;受衛生行政部門的委托對本地各教學站的教學活動、教學質量進行督導和評估;接受國家級教學總站委托的其他相關任務。
省級以下教學站的設立由省衛生行政部門結合本地實際情況確定。
為發揮現有教育資源的作用,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利用管理水平較高、教育技術能力較強的醫學院校、衛生機構或學術團體作為教學站。
第五條 擬開展遠程醫學教育的網站,須向衛生部申請,經審查認可后方可向有關部門申請經營許可。
擬開展遠程醫學教育的教學站,須向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經審查認可后方具備開辦資格。
已開辦的遠程醫學教育教學站和網站,應在本規定下發之日起60日內補辦相關手續。未經衛生部批準的網站與未經當地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教學站不得擅自開辦遠程醫學教育。
第六條 各教學站、網站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有關準則;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傳播無科學根據或未經證實的醫學信息,以免對衛生技術人員和他人造成誤導。對違反規定、管理混亂、多次不能按計劃完成預定教學任務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直至撤銷遠程醫學教育舉辦資格等處理。觸犯國家法律的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第七條 各類遠程醫學教育教學站除須有衛星天線基礎、穩定可靠的供電(穩壓電源和UPS)、國內直撥電話、電視機、計算機終端等收視設備和滿足教學站學員學習及交流所需的教室外,尚須具備下列相應的功能和基本條件:
(一)廣播交互站具有接收、發送衛星寬帶數據和視頻廣播(同時支持計算機局域網和電視接收)與電視會議、雙向數據通信、互聯網接入等功能。
須有完善的設備機房、雙路供電、國際直撥電話、傳真機、互聯網接入線路和設備、計算機網絡系統、包括專業級視頻和音頻設備的節目編播制作系統。
有一定數量的教學行政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能提供相關的辦公場地及辦公設備。
(二)交互站須具有除廣播交互站發送衛星寬帶數據和視頻廣播外的各種功能。具有互聯網接入線路。
設專職或兼職教學行政管理、技術人員,能提供相關的辦公場地及辦公設備。
(三)接收站須具有接收衛星寬帶數據和視頻廣播(同時支持計算機局域網和電視接收)的功能。
設兼職教學行政管理人員。
第八條 具備基本條件的教學站申辦機構(單位),應向相應的衛生行政部門提供下列申請材料:
(一)開辦遠程醫學教育站點的書面申請。
(二)申辦機構概況。
(三)本規定第七條所述基本條件證明材料。
第九條 開辦遠程醫學教育的網站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網站應使用合法的域名,并有自主管理的網絡服務器系統。服務器硬件系統設計合理,設施齊備,有足夠的容量和可擴展性,對視頻/音頻有較好的支持能力,有足夠的出口帶寬。服務器
軟件系統使用正版主流軟件,安全性達到B級,對瀏覽者有實時監測,數據庫功能達到Oracle企業級水平。
(二)醫學教育欄目結構完整、設計合理、功能齊備、界面健康友好、使用方便。
(三)教學管理制度健全;課程計劃周密、主題明確;教學方案簡易,可操作性強;課程內容貯備充足,能保證欄目的正常運行。
(四)醫學專家隊伍學科、專業齊全,具有較高的知名度和權威性。
醫學教育學科、專業的內容組織、翻譯、審稿和編輯人員配備齊全、職責明確,并具有相當的專業資格。
網絡管理人員、技術人員配備齊全并具有相當的專業資格,職責明確。
(五)具有較為完善的學員注冊登記,學分計算,電子版學分證書備案、核查、發放的管理制度及軟件支持能力。學員學習的全過程管理軟件系統應具有較好的保護措施。
第十條 開辦遠程醫學教育的網站應向衛生部提供下列申請材料:
(一)如實填寫《遠程醫學教育網站申辦表》。
(二)本規定第九條所述基本條件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 衛生部每年兩次、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每年四次受理申辦機構的申請材料。如發現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應在2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辦機構限期補齊,逾期不補視為放棄申請。衛生行政部門經初步審查合格后正式受理申請,在6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申辦機構。
第十二條 衛生部每三年對遠程醫學教育網站進行一次資格審核。并對各網站、省級教學站的教學工作、教學質量進行檢查、評估,適時發布檢查評估結果。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每三年對遠程醫學教育教學站進行一次資格審核。并對本地區教學站的教學工作、教學質量進行檢查、評估,適時發布檢查評估結果。
衛生行政部門要對教學質量好、社會效益明顯的教學站、網站給予表彰。
各網站、教學站每年都要對本站的教學工作、教學質量進行一次自查,并將自查結果報相應的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和遠程醫學教育教學站。
第十三條 遠程教學的費用原則應由國家、單位、個人共同承擔,其收費標準由全國和省級遠程醫學教育教學站負責與有關部門或單位商定。
第十四條 本規定由衛生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附件2:
遠程繼續醫學教育教學管理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貫徹《衛生部關于在職衛生技術人員開展遠程醫學教育的意見》,根據衛生部開展繼續醫學教育的相關文件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遠程繼續醫學教育實行行業管理。在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和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的指導下,由具有舉辦資格的遠程醫學教育教學站和網站負責實施遠程繼續醫學教育管理與教學活動。
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衛生部頒發的《繼續醫學教育學分授予試行辦法》所規定的,采用遠程教育手段進行的繼續醫學教育項目、課程和活動的教學管理。
第四條 遠程繼續醫學教育教學項目分類和學分授予:
(一)由衛生部審批公布或由其授權單位組織的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中評選出的遠程教學項目,授予Ⅰ類學分。
(二)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批公布或由其授權單位組織的省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中評選出的遠程教學項目,授予Ⅰ類學分。
(三)衛生部部直屬單位、認可單位、認可基地和有關學術團體舉辦,已在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專項備案的項目中評選出的遠程教學項目,授予Ⅰ類學分。
(四)經衛生部批準的計算機網站開展的文獻閱覽,疑難病例討論等自學活動,授予Ⅱ類學分。
第五條 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負責組織專家編制“國家級遠程繼續醫學教育教學計劃”。篩選適合遠程教育形式的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并采用招標形式制作。通過驗收的項目、課程、課件和活動,方可納入教學計劃。
省級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負責組織編制“省級遠程繼續醫學教育教學計劃”。計劃應包括“國家級遠程繼續醫學教育教學計劃”中的內容和經篩選適合遠程教育形式的省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采用公開招標形式制作。通過驗收的項目、課程、課件和活動,方可納入教學計劃。
教學計劃應滿足社會需求和適應學科專業的構成比例。
第六條 國家和省級教學站,依據教學計劃制定教學進度表和課程表,定期公布,供學員選擇參考。
省級遠程繼續醫學教育教學課程的內容、時間安排應與國家級教學相協調,避免不必要的重復和沖突。
第七條 國家級、省級遠程繼續醫學教育教學項目遴選優先考慮:受益面較廣,衛技人員急需,內容新穎,具有特色,適合遠程教學方式的課程、項目和活動。
第八條 網絡教學使用的文字、視聽和課件等網絡教材,由遠程教育的項目或活動主辦單位(人)負責編寫、制作,也可委托、招標制作。
第九條 參加遠程繼續醫學教育的學員,須向當地遠程教學站或指定網站報名,各教學站或網站將學員名單上報國家級、省級教學站注冊。
第十條 學習方式主要包括:
(一)集中式學習:學員在遠程教學站教室,集中完成遠程課程學習。
(二)分散式學習:學員個人擁有聯網計算機,具備網上學習能力,經注冊成功,由學員自己安排時間完成課程學習。
第十一條 學員根據個人的學科專長、實際工作需求和學習時間,選擇適宜的課程,作為自己的學習內容。學習結束后,經考核合格方能獲得相應的繼續醫學教育學分。
第十二條 考核由教學站和項目活動主辦單位共同組織實施??己朔绞揭詴婵己藶橹?,有條件的可試用網絡考核(包括計算機方式),考核成績報相應的遠程醫學教育教學站。學分的計算與管理按本規定第四條和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頒布的《繼續醫學教育學分授予試行辦法》施行。
第十三條 教學服務是遠程教學正常秩序和教學質量的重要保障。各級教學站、網站應當努力創造條件,通過各種方式、手段為學員提供良好的教學服務,滿足學員多方面的學習需求。其中包括:提供教學節目、教材、教學手段;提供多種師生溝通方式;提供與教學、管理有關的各種信息、技術保障和學習環境等。
第十四條 各省衛生行政部門可參照本規定的精神,結合當地實際,制訂具體的實施細則(辦法)。
第十五條 本規定由衛生部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