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申報、認可辦法
(全繼教委(2001)2號文)
根據衛生部與人事部共同頒發的《繼續醫學教育規定(試行)》(衛科教發[2000]477號)和《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章程》(全繼委發[2001]第01號)制定本辦法。
一、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包括:經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學科組評審、由衛生部批準公布的項目;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基地舉辦、由衛生部公布的項目。
二、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應以現代醫學科學技術發展中的新理論、新知識、新技術和新辦法為主要內容,注重項目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先進性,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本學科的國際發展前沿;
2、本學科的國內發展前沿;
3、邊緣學科和交叉學科的新發展;
4、國外先進技術、成果的引進和推廣,國內先進技術、成果的推廣;
5、填補國家空白,有顯著社會效益的技術和方法。
三、凡擬舉辦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的單位,必須先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經核準后,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負責向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推薦。衛生部直屬單位和全國性一級學科學會(包括中華醫學會、中華口腔學會、中華預防醫學會、中華護理學會等)舉辦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可直接向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申報。
四、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以及衛生部直屬單位、全國性一級學科學會于每年9月底以前,將下一年推薦的或擬舉辦的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的項目名稱、主辦單位、內容和方式、申請依據、教學對象和人數、日期、地點、考核辦法和擬授學分、項目負責人和參加講課人簡況以及收費標準等,向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申報。
五、申報的項目由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辦公室進行形式審查,由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學科組進行評審,報衛生部批準。
六、衛生部每年年底將批準認可的下一年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按學科分類,列出項目編號、名稱、主辦單位、項目負責人、學分數、日期、地點等向社會公布,供各地衛生單位和有關技術人員選擇參加。
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
八、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96年頒發的《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申報、認可試行頒發》(衛科教發[1996]第24號)同時廢止。
九、本辦法由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