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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發表時間:2013-09-06

                                  關于印發《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基地認可標準及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

                                  全繼委發〔2001〕第0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領導小組):

                                  《國家極繼續醫學教育基地認可標準及管理試行辦法》已經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討論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貫徹執行。

                                  附件: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基地認可標準及管理試行辦法

                                    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

                                     ○○一年七月四日

                                   

                                  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基地認可標準及管理試行辦法

                                   

                                  為適應衛生事業改革與發展的需要,加強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的管理,提高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培訓質量,進一步推動我國繼續醫學教育的開展,特制定本辦法。

                                  一、 基地的條件:

                                  同時具備以下五個條件的二級或三級學科,可申請作為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基地:

                                  1、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認定的博士學位授權點或國家級重點學科或國家級重點實驗室。

                                  2、近五年內獲得過至少二項?。ú浚┘壔蛞豁棁壹壙萍吉剟?。

                                  3、申報時承擔著至少三項?。ú浚┘壖捌湟陨霞墑e的科技計劃課題。

                                  4、連續三年舉辦過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

                                  5、有專人負責基地的繼續醫學教育工作,具備結構合理的師資隊伍、現代化的教學設備和條件。

                                  二、 申請、審批程序:

                                  擬申請成為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基地的單位,應填寫《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基地申請表》,經所在單位批準后,逐級申報推薦,于每年3月底前報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經委員會評審后,由衛生部批準公布。

                                  三、 基地職責:

                                  1、 開展面向全國的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活動,活動內容應側重新技術、新方法的培訓。

                                  2、 按時制定年度培訓計劃,教學計劃,編寫教材,保證教學質量。

                                  3、 按公布的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組織培訓與教學管理。

                                  4、 每年12月底前將基地工作總結和本年度舉辦的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的執行情況匯報表、總結、教材等材料經上級主管部門報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

                                  四、 管理

                                  1、國家級繼續教育基地在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的指導下,在主管部門和所在單位的領導下積極開展繼續醫學教育活動。

                                  2、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基地須認真履行基地職責,舉辦的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活動應符合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項目標準,保證項目水平和教學質量。

                                  3、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基地須填寫下一年度的《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基地備案表》,由所在單位報主管部門,于10月底前報全國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由衛生部同意公布。

                                  4、 舉辦的繼續醫學教育活動,應按衛生部頒發的《繼續醫學教育學分授予辦法》的規定授予學分,繼續醫學教育項目的學分證書,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5、 國家級繼續醫學教育基地實行滾動式管理,每三年評估一次。凡不能履行基地職責,不能保證教學質量,經有關專家評估,由衛生部予以撤消。

                                  五、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繼續醫學教育委員會,可參照此辦法制定省、市級繼續醫學教育培訓基地試行辦法。

                                  六、此試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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